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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動態 爆炸危險場所內區域等級的判斷原則
發布時間:2018.08.10

1.爆炸性物質的物理特征

首先查清爆炸性物質的爆炸上、下限的極限值、引燃溫度、閃點、粒度和比重等物理特性。

① 爆炸下限值是劃分等級的重要條例之一,在正常情況下混合物的濃度有可能達到爆炸下限值時,劃分1區。對于存在時間較長以及頻繁出現者,則可劃為0區。對于爆炸上限以上的混合物,由于遇到與空氣混合時,仍具有爆炸性質,因此,這種場合也劃為0區。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有可能達到爆炸下限濃度者劃為2區。

② 同一場所存在兩種以上爆炸性物質時,須研究其混合物是否具有爆炸危險性的疊加效應。疊加效應直接影響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極限范圍的擴大,而使爆炸下限值降低,爆炸上限值提高而增加了危險性,這種場合必須按最低的爆炸下限值確定。

疊加效應是指兩種以上爆炸性物質混合后,能形成爆炸危險性更高的混合物。這種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值比它們各自的爆炸混合物的下限值均低。例如甲烷和煤塵與空氣的混合物產生的疊加效應,根據實驗得出爆炸下限值,見表下表。

爆炸性物質

兩種爆炸性物質混合時的爆炸下限

懸浮煤塵(克/米3)

0

10.3

17.4

27.9

37.5

47.8

甲烷

4.85

3.7

3.0

1.7

0.6

0

③ 閃點、粒度、比重等都直接影響場所的劃分。引燃溫度是確定場所引燃溫度組別的依據。同時也必須考慮工藝流程中可能產生的最高溫度進行綜合劃分。

2.釋放源的狀態

①查清在正常情況下釋放源可能出現的具體部位,以及可能發生的釋放量、釋放速度、釋放方向、釋放時間、釋放規律和頻度并研究其所在空間可能分布的范圍。

②根據釋放源所在區域的環境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綜合研究爆炸性混合物可能出現的頻度、出現時間和存在時間的長短及其范圍。

3.比重對爆炸性物質的影響

爆炸性物質的比重對其爆炸性混合物的出現和存在具有很大差異。比空氣輕的物質,具有擴散性,比空氣重的物質,具有沉積性。

4.通風的狀態

對于粉塵和纖維沉積的場所,如果存在懸浮可能時,應視為釋放源。

①確定爆炸危險場所的等級和范圍時,通風的好壞對爆炸危險物質的擴散和排出是個重要因素。對于通風良好的爆炸危險場所,原則上可降低一級,并可大大縮小其影響范圍。對于爆炸性粉塵(纖維)的場所要注意到排出的危險性,粉塵(纖維)應排放到不危害其它場所的安全區域或收集在袋內等容器中,否則應考慮到是否有重新卷揚起來的危險。

②露天或開敞式建筑物可視為具有通風良好的場所。

③半敞開式建筑物能充分進行自然通風的場所,可視為具有通風良好的場所。

④屋頂設有天窗的廠房內,爆炸性物質的比重在!"# 以下者,可視為通風良好場所。

⑤廠房內具有機械通風條件者,整個廠房內能充分通風換氣時,可觀為通風良好場所。

5.設備、裝置的結構和配置情況

①容器結構強度若能具備爆炸性物質要求的安全性能并且也無打開的條件,可不視為釋放源。

②不裝閥門、接頭、儀表等的管道設備,可不視為釋放源。

③在2區內,如有洼坑、溝槽等易存積爆炸性物質的部位,應視為1區。

④裝有自動控制的檢測儀器,當場所內任意地點的混合物濃度接近爆炸下限的25%時,能可靠地發出報警并同時聯動有效通風的場所,可降低一級。

6.從裝置和設備遭受破壞的難易,誤操作的可能性的大小來考慮不正常情況

①由于裝置和設備的陳舊戎強度降低,視其有無摩擦、碰撞、振動、腐蝕性物質以及內外力等情況來分析,有可能成為破壞條件者,即隊為有被破壞的可能。

②在操作系統上不具備防止誤操作的控制機構者應視為有誤操作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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