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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動態 我國對煤礦井下用產品管理的基本情況
發布時間:2010.11.20

  新中國成立以后,煤礦安全生產即被擺到重要位置,1949年第一次全國煤礦工作會議就提出了“安全第一”的方針。1950年10月燃料工業部頒發了《公私合營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要點》,1951年9月又頒發了《煤礦技術保安試行規程(草案)》,后演變為現行的《煤礦安全規程》,而且規定每5年修訂一次,以適應煤礦生產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1953年開始對煤礦用防爆電機、電器、炸藥、雷管等實行嚴格的檢測監督,實行了防爆合格證和入井許可證管理制度。當時承擔此項工作的是撫順煤研所,其前身是偽滿時期的“撫順研究部”,檢測發證的時間可追溯到1943年。隨著煤炭生產的發展,為了便于就地就近開展對礦用電氣設備進行檢測監督,上海、重慶兩個煤研所分別于1961年、1968年開始了專業性的檢測監督與發證管理。
  80年代以來,煤炭工業進入了高速發展時期。由于新技術和新工藝的應用及實施,除了對原有的煤礦用電氣設備和火工產品進行檢測監督外(50年代主要是打眼放炮采煤),又增加了對阻燃輸送帶、阻燃風筒、液壓支架、單體支柱、金屬鉸接頂梁、自救器、測定器等30余類煤礦用產品實行安全質量檢測監督。為了實施有效的檢測與監督,煤炭行業花了近億元的資金建設、建立了8個國家級和15個部級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站),對煤礦用產品形成了完整的檢測監督體系。
  從1986年起,煤炭行業逐漸感到煤礦用產品安全質量管理方面存在三方面的弊端:①“證”目繁多,達12種,不便管理;②管理者和使用者不便識別;③產品的檢驗多是送樣檢驗,只能反映樣品的情況,不能反映產品的普遍質量,并易產生假、冒、偽、劣現象。因而急需采取一種對生產單位及其產品實行動態管理,嚴厲打擊生產及使用單位的違法行為,簡化、規范證件的管理辦法。1990年原能源部決定對煤礦用產品采取安全標志進行管理。煤炭工業自1991年對煤礦井下用產品實施這種管理制度以來,一直沿襲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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